日前,滁州市出台“实施民生工程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对全市各级民生工程主管及责任部门,在推进、实施民生工程建设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贪污受贿以及截留、挪用民生项目资金等行为,明确追究责任。
据介绍,为规范民生工程工作、确保惠民政策有效落实,该市特出台此“办法”,并列出多种应当追究有关责任者责任的情况:未按照规定和要求建立民生工程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的;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实施民生工程的政策措施不力,严重影响本行政辖区和全市民生工程建设整体工作,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未按规定要求管理使用民生工程资金的;虚报项目、投资规模和已完成工作量,骗取国家、省、市配套资金的;无正当理由,造成工程项目建设序时进度缓慢,未按期开(竣)工的;惠民政策资金不能按时、足额发放,造成群众上访等产生恶劣影响的;因民生工程实施工作领导不力,工作失职渎职,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据了解,该“办法”已于3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