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讯 因拍摄电影《爱神箭》而“翻脸”的曹云金与拍摄方引发诉讼纠纷,曹云金及其工作室将拍摄方诉至法院,要求支付45万元片酬及赔偿,拍摄方则反诉曹云金“耍大牌”,要求其退还费用赔偿损失共计72万元。记者获悉,海淀法院今天判决双方解除聘用合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曹金(艺名:曹云金)及上海曹云金影视文化工作室起诉称,2015年9月12日,曹云金工作室与被告北京一轮辉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署了《演员聘用合同书》,聘请曹云金在被告组织拍摄的《爱神箭》中饰演林冬一角,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于2015年10月12日前足额支付第二期款项40万元。但被告拒绝支付第二期款项的余款10万元。曹云金称,被告未能按约支付工作报酬的,其有权暂时停止为影片继续拍摄,直至被告支付相应款项为止。二原告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的聘用合同,并索赔45万元。
对此,北京一轮辉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反诉称,该公司与曹云金工作室和曹云金在合同中对拍摄期间的交通、住宿、饮食等作出了明确约定,但曹云金对公司提供的五星级酒店以“网上有差评”为由拒绝入住,对此后公司提供的酒店又以设备旧、条件差为由再次拒绝入住,并自行寻找豪华型宾馆入住。与此同时,曹云金还以该公司从深圳租用的GMC房车“伸不开腿”为由,要求从北京调拨令其满意的房车。同时,在拍摄第一天,曹云金便迟到两个小时零二十三分钟,致使剧组近二百名演职人员无法进行拍摄。
庭审中,该公司还表示除上述内容外曹云金还有几项违约的事实,如曹云金拒绝穿戴由剧组根据剧情需要为其定制的表演服装,并强令公司为其购买某高档品牌的全套服装;无视导演关于留长发以便造型的要求,在电影拍摄开始前私自将头发剪短,导致剧组无法按照原定造型定妆等。
北京一轮辉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反诉要求解除双方的合同,并且返回之前支付的40万元费用,同时赔偿损失32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北京一轮辉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曹云金工作室签订的《演员聘用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北京一轮辉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时间在曹金入场前付清第二期报酬,构成违约,曹云金工作室有权在迟延付款超过15日时解除合同。曹云金工作室已收取的40万元按合同约定转为北京一轮辉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违约金,不予退还。曹云金工作室再要求一轮公司赔偿损失,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一轮辉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合同违约方,其要求解除合同及要求曹云金工作室赔偿损失,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确认原告曹云金工作室解除合同的行为有效,原告曹云金工作室与被告北京一轮辉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的《演员聘用合同书》已于2015年10月30日解除;驳回曹云金工作室、曹金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反诉原告北京一轮辉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