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男子石某因私藏枪支,被舒城县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0年石某父亲弥留之际,将其“钟爱”的三支手枪交由石某保管。2011年12月30日,舒城县公安局山七派出所民警在对被告人石某住处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卧室内放置三支疑似枪支。2012年5月18日,经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均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
舒城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持有非制式枪支三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石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构成坦白;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没有对社会造成危害,且案发后具有悔罪表现。综上量刑情节,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舒城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六安网)